我国商业银行根本缺失在哪

作者:文纯青 的金融博客2009-01-0205:06:56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我思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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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篇文章写于2006年11月份左右,是一个系列文章中的一篇。现在再分析其中的一些问题,我们还有必要再反思一下。

我们通常谈论社会信用缺失对商业银行的困扰,但很少讨论处于各种信用关系中的商业银行是否信用问题。通过经验的实证和理论的分析,我们发现至少现阶段我们的商业银行有不信用现象,或者说信用文化缺失。
一、 现阶段商业银行不信用表现
我们把目前商业银行的信用关系用图描述出来,从其的信用关系链条中分析其不信用现象。
商业银行的信用关系可粗略的分为内部和外部信用关系。商业银行是由股东、经理人、员工组成,它们之间与商业银行组成了一个信用关系。我们称之为内部信用关系。商业银行因业务、监管等关系组成了外部信用关系,如存款人、借款人、业务合作者、政府和社会公众(国家)等。
商业银行的信用关系图(略)
商业银行对其股东的不信用现象。现阶段的商业银行到底属于谁的?经验告诉我们是“一把手”的、是行长的,他们掌管人事、资产及其它资源的分配,处于企业的核心位置或绝对权力掌握位置。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却无力行使实际控制权。这一现象广泛而严重的存在了相当长时间。也就是说存在委托代理信用关系中的不信用。一家银行所最终追求的并非股东利益或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而是代理人追求位置稳固前提下的企业利益最大化,股东或资本收益只是如此利益最大化的依附品。因为代理人天然地具有对企业所得利益分配方面的控制权,股东实际上并无足够的力量来约束代理人。至少在这一层面上分析,代理人对委托人不信用,但代理人代表了商业银行的意志,自然人的意志转化为法人的意志。因此说,商业银行对其股东是不信用的。
那么商业银行代理人是否就是不信用的收益者呢?一方面看,上述代理人是其不信用的收益者。由于代理人与股东利益粘连制度安排不合理,信用的约束力软化,造成了代理人以其代理的商业银行不信用的方式侵害了股东利益。但从另一角度观察,由于代理人未能实现其贡献大小与资本收益率正相关变动,他无法得到或实现一个合理的预期价值,没有人能真正兑现他基于信用状态下的合理要求,他要冒失信之险搏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不信用成本是其职业生涯和信誉的损失。从这个角度说,他也是商业银行不信用的一个受害者。
商业银行与员工的信用关系在表现形式上是以契约方式确立的。员工支付时间和技能,换取他为之服务的这个组织对他生命需求的满足,但他耳濡目染的感受到:他需要的货币报酬、价值认可、人生发展、养老计划等,没有制度安排或是空头支票,甚或朝令夕改,至少在他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信用契约中,他与商业银行是不对等的两个主体,他的利益受到不信用的侵犯。不信用是相互作用的。这时员工就不会尽力履行他在这一信用关系中约定的义务,甚至会采取更激烈的不信用手段(如常说的道德风险、内部作案等)获取利益补偿。这一不信用现象很普遍,现实漠视这个信用契约存续的合法性,甚至忽视它的存在,员工独立利益和市场人格演化成商业银行利益的附庸。
从银行的起源来看,它的天然角色赋予其三大功能:资本配置、分散风险、增加财富。[1]因此商业银行也原生性的具有与社会公众(国家)、政府、存款人、借款人、业务合作者的信用关系。在这些外部信用关系中,商业银行均应承担相应的信用义务并履行其信用权利。
现阶段,我们的商业银行严重缺乏效率,缺乏效率意味着功能衰退。表现在庞大的坏账、流动性过剩、资源的浪费、盈利能力的低下、对社会经济支持的乏力、内部控制薄弱所形成的损失等。对一国的经济资源来说,社会公众需要一个信用机构有条件的配置社会富裕的货币资本,这是一个商业银行与社会公众(国家)之间的信用关系,商业银行受社会之托占用了社会资源,它应有责任履行这一信用关系,而它现在不能很好的做到这一点。
在商业银行与政府的信用关系中,政府作为信用主体边界过大,导致了诸多问题,如所有权界定不清,商业银行缺乏独立的利益安排,信用主体资格不明确,也得不到政府合理的信用制度保护。在这一信用关系中,商业银行与政府是不对等的。造成了商业银行无法履行其信用责任。这是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信用主体产生不信用的一个重要根源。商业银行的这一不信用现象是被动的。
在与存款人的信用关系中,对存款人而言,商业银行名义存款利率是正值,但实际利率却是负值。它未能满足存款人对财产保值增值的信用要求。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们有的商业银行从理论上说早已处于破产状态,是政府以国家信用担保来维持,舍此这些银行如何保证存款人利益、履行与存款人的信用契约?
在与借款人的信用关系中,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传播、配置社会不信用的行为和理念。表现在:一是欠本金欠息的人可以展期、借新还旧直至核销本金和利息,而对资质、潜质优良的借款人、符合经济发展方向有效率的资金需求者却控制的很严,或者得不到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信用关系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二是不提供假报表假信息无法取得贷款支持。信贷审批流程要求借款人必须有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即便是优质的借款人也得做假,另一方面,只有提供假的财务信息才能取得银行信贷资金,这一信息四处弥漫,严重冲击了社会信用观念。三对明知不符合效率、不符合社会信用道德的企业进行支持,如房地产价格虚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至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又如对重复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等。四是破坏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信用关系的借款人未能得到商业银行的强力追究,商业银行缺乏刚性手段让不信用的借款人支付其不信用行为的足够成本。五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人)在与借款人信用关系中试图建立不对等的信用关系,强买强卖、延伸商业银行的利益边界、强取借款人利益、加大借款人的额外信用成本等,造成信用关系扭曲。
综上所述,种种现象表明商业银行信用文化十分薄弱。它没有信用文化的制度安排,也没有相应的道德基础。在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安排不合理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各种信用关系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信用主体,它没有独立的自我利益、人格和意志,当它在信用关系中处于弱势时,它是受害者,它要接受信用不对等对自身利益的伤害、降低作为信用主体对正当利益的诉求,如与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关系;当它在信用关系中处于强势时,它又不自主的强化自身利益,剥夺另一信用主体的正当利益,如存款人、借款人、社会公众、股东、员工等。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委托代理关系这一基本信用关系的扭曲,导致商业银行在自身利益及其所在的信用关系中没有明确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商业银行在信用关系中的不信用成为必然。
从商业银行历史发展角度来看,自从我国从西方引入这一组织制度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大多处于动荡和低谷,社会信用制度文化没有发展的基础,信用道德基础脆弱,商业银行制度在我国未能得到有效吸收改造和创新发展,直到新中国的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之后,我们才渐渐认识到信用问题对整个社会经济和商业银行的重要性,也促使我们反思商业银行的不信用问题。我们认为社会信用缺失如同空气污染,在一个空气污染的环境中,商业银行无法幸免于难。这是一种多米诺骨牌效应。应该看到,商业银行的信用与整体社会信用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商业银行受社会信用缺失的不良影响,也反过来对社会信用产生不良影响。那么,如何逻辑推演商业银行不信用现象呢?
二、 商业银行不信用的理论成像
可见从词源学的角度看,中西方对信用的理解是一致的。[2]从人类发展史来看,无论采用什么社会经济模式,人类社会都致力于推动信用的健康发展。因为从信用的本义上讲,这是一个人类共同追求的美好道德品质。
信用,首先是一种人的行为或者说我们只研究人的行为。可能其它动物中也存在着理论定义的信用行为,但我们只研究人类的信用行为。其次是一种关系。信用产生于至少两个人之间,故谓关系。从实质上说,它是一种利益关系,从其表现形式说,它是一种契约关系。
那么,是什么样的人产生信用行为呢?一是有独立的人格和意志,能自愿的表达自己思想;二是有独立的利益,没有利益的驱动,人是不会订立信用关系的。三是有相互平等的地位。信用关系人没有对等的地位,就会放弃信用。随着人类组织及其高级形式国家的出现,人类的信用行为不再局限于自然人之间,各社会经济组织机构、政府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渐渐成为信用的主流表现。不论自然人或是法人或是政府成为现实信用关系的主体。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概因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普及,信用对社会而言如同空气一般重要。
信用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益是信用关系产生的根源。无论利益做何分类,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人以承诺及对承诺合理期待为核心,产生一种交换和依赖的关系。关注信用是期待利益的实现,这是追求信用的效率。
信用也是一种契约关系。信用始于要约,并以契约形式存在,无论是口头还是文字。契约表达信用关系人的意愿。人服从契约,表面上丧失了天然的自由和一定的利益,这是信用成本。但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而是把它发展成为道德与法律的平等。
信用文化,从静态认识,是一个社会群体共认的信用理念和制度安排,从动态来说,是具有继承性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1)道德基础,信用文化并不只是一种文字形式表达,而是渗透于一个社会组织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环节,进而渗透在该组织成员的血液中,成为组织成员的普遍认同、自觉实践的价值取向。(2)制度安排,信用文化需要公平正义的介入,主持公平正义的是一种社会的强制力量,这种力量是以政府为主导实施的、以法律为基础的一整套维持契约秩序的约束力。
中国经济改革的起始是我们要改革社会生产关系中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部分。这一改革催生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单就信用而言,信用关系无所不在,我们认识到现代市场交易都是借助一定的契约、货币等信用工具和诸多的代理关系实现的,所有交换活动都建立在一定的信用关系基础上,缺乏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运转。这一背景下我们才真正把握和启动了商业银行实质性改革。
首先,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主体的利益缺位。如前文所述,信用主体——人要具备三个要素:独立利益、独立人格和意志、相互平等的地位。其中,独立利益是独立人格和意志及追求信用关系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参与市场的主体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或是其独立利益不明确(当然这个利益是多方面的),就没有合格的信用主体,没有合格的信用主体,哪能产生正常的信用关系?
无论在什么样的市场条件下、在什么样的社会形态下,信用主体都天然具有自身利益并天然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经济形态都有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来保护、激发和引导人的自身利益,以达到抑恶扬善的目的,或者说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和谐。现代市场经济确立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市场各主体具有更强烈的追求独立利益的要求,并期望这一过程是高效率的。
长期以来,我们忽视商业银行的独立利益,认为政府可以包办一切,过分强化政府的信用利益边界,压缩或压制商业银行的正当诉求,而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层次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与世界的不断融合,我们认识到商业银行制度落后了、僵化了。商业银行不信用表现的根源在于我们未能有效构建与经济发展现状和目标相应的信用制度安排,包括信用生成制度和信用维护制度。信用生成制度是有追求信用效率的商业银行产生制度。信用维护制度就是商业银行信用秩序保障制度。
作为法人组织的商业银行,需要有明晰的产权界定制度。如果产权不明确,那么这个法人(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对在市场的行为应该获得信用的利益是不明确的,利益不明确就不讲信用或扭曲信用;在保证信用主体合理利益边界的同时,维持和约束商业银行合理信用契约秩序的维护制度也是严重不足,如司法强制约束、政府市场监管、征信管理与服务、信用培育、惩戒机制等。
在商业银行不信用表现过程中,政府及政府信用对这一现象影响巨大。就政府组织而言,它既是信用主体,又是执行社会公共权力维护信用的社会信用管理者,它既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又要追求社会利益的公平。现在的核心问题有两个:政府利益边界过大,进而引发其作为信用主体的不信用行为、侵犯商业银行的利益,没有供给商业银行信用主体生成制度;对商业银行信用维护制度安排不合理。
历史的局限性和对事物认知的渐进性使得我们前期对商业银行信用制度安排不合理,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效率损失,损伤了整体社会信用的道德基础,造成了商业银行信用文化扭曲。信用文化由信用制度安排和信用道德基础组成。信用制度安排和信用道德基础相互作用,交织成整体社会的信用文化现象。只要一个社会中存在着严格有效的信用制度安排,则不信用现象只是一种社会偶然现象,并不会从根本上否定社会信用有效性,信用道德基础更会强化制度的有效性。相反,如果缺失这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则不信用就会而演化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道德基础否认制度安排并不断冲击、加速恶化已有的制度安排,偶然的不信用现象演化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文化现象,积淀为一种深层社会文化因素。
从理论上说,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纯粹的利益主体,只要不信用的收益大于信用,它也具有不信用的本质。但商业银行离开信用也无法存活。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悖论,是无法彻底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但只要制度安排合理,这是可以有效避免的。
三、 相关政策建议
重视商业银行不信用问题的严重性。商业银行不信用问题只是社会信用缺失的一类现象。但商业银行是市场主体中最需要信用的信用主体,直到商业银行这一组织制度消失,其产生、存在和发展均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同时商业银行的不信用行为具有更强的社会传染性,信用机构不信用,加速了信用空气污染程度。所以要重视并要求商业银行率先纠正自己的不信用行为。
规范政府信用行为,综合治理信用空气污染。规范的政府信用行为是治理商业银行不信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尽管我们在政府职能改革、商业银行改革等诸多方面进行着不懈努力,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政府的信用行为仍会强烈影响着与商业银行的信用关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要加快形成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能力,强化政府内部控制,约束自我利益。同时加强对政府不信用行为的机制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司法建设。其次,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管机构要在社会信用制度安排方面加快改革力度。如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对借款人不信用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制度、对商业银行在信用行为中的救济制度、社会信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与防范制度以及信用风险揭示与评价制度等。第三,不懈推动打造信用中国的道德基础建设。从意识形态方面校正各社会信用主体的的信用意识,培育人们重信守诺的行为习惯,大力弘扬诚实道德精神,高压严打各类不信用行为;培养和支持信用主体执着的信用责任和权力意识,支持更多的“知假买假、买假索赔”的王海意识;提升全社会的“人无信不立”人格品位,塑造信用主体高品位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内涵;建立不信用人受社会广泛约束的伦理标准,向社会公众提供正确的基本价值尺度和判断标准;推动整体社会文化向契约原则移动,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规则。
尽快规范建立完善商业银行信用生成制度和信用维护制度。首先,进一步分散商业银行的产权,重视研究和推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后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是商业银行改革的必由路径。这也是解决商业银行不信用问题上所期待的信用生成制度。但我们仍然面对商业银行股权不能足够分散对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制约,在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后也会有现实的矛盾有待解决。只有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的组织和个人才会有内在的足够的激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才能实施真正的信用行为,合理界定商业银行代理人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边界是个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还有商业银行资产资本利益与人力资本利益的协调制度等,均需要实践探讨和制度完善。
完善与商业银行信用制度相关的维护制度。一是补充完善立法思想和法律体系,解决和提供强制性信用制度供给。要设定不信用损失赔偿责任外的惩罚性责任,要求失信者对失信行为承担补偿责任,加大不信用行为的成本,除商法系列的完善外,刑法也要加大力度惩治严重不信用行为。二是对商业银行自身信用关系约束的立法。可以考虑对商业银行组织行为的立法,补充商业银行法。三是加快个人、企业征信数据库的建立等物理化的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信用资源网络共享共建。
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保证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的信用履行。
推动信用中介公司化管理商业银行信用。要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此方面的做法,建立健全信用中介市场,推行信息披露标准和信用否决制度,充实信用惩罚机制;要求各信用主体为其信用记录支付必要的费用;治理和规范信用中介的不信用问题;运用社会信用中介对商业银行信用问题的监督,以合法的方式和过程对商业银行信用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验;推动商业银行将部分信用关系的调查、审查及管理业务外包给社会信用中介公司。

20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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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拙文《“王鱼现象”与我国商业银行的效率》认为:传统货币银行学所说商业银行的支付清算功能只是资本配置功能的低级层次,这是商业银行根据社会需要调节货币资本的时空余缺,以支付清算系统支撑全社会经济效率运行所需要的货币循环。资本配置功能的高级层次是完成社会富裕资本向投资的转化,支持高收益资产项目对资本的需求,并能以货币形态安全收回投资,同时赚取货币资本的租金。

[2]汉语信用,信,会意字,从人,从言。人的言论应当是诚实的,其本义:真心诚意。《说文》解释信为“诚也”。如《道德经》有“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句。用,象形字。甲骨文字形,象桶形。桶可用,故引申为用。用的本义是使用、采用。《说文》解释用为“可施行也”。《周礼·宰夫》有“乘其财用出入”句。信用意即,使用诚实的行为。信用,在拉丁文中的符号是bona fides,fides来自动词fieri,为“已经做成”之义,后转为“信”的意思。因此,西塞罗用其词源学意义,把fides解释为“行其所言谓之信”(Fiat quod dictum est,appellatam fidem)[2],此语相当于中文的“言必信,行必果”。至于bona,是“好”的意思,起强化fides的作用,两者合为“良信”之义。

本文作者:文纯青 的金融博客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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